发布时间:2025-04-15 13:30 来源:城市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王攀奇、徐纯波:
经查,你(公民身份号码为:341282********1424、429001********0479)存在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你做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退还占用的26.60平方米绿化用地,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书》(苏锡新城执决〔2024〕1752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退还占用的26.60平方米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珠江路36-2号)
联系电话:85213898
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