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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0309 | 生成日期 | 2025-02-20 | 公开日期 | 2025-02-20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城市管理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政策咨询 | |
内容概述 | 关于《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是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方式方法,也是强化单位和个人市容环卫意识、自觉履行责任区范围内市容环卫责任人职责的重要举措。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是无锡市较早开展且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早在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有明确规定。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细化和优化了市容环卫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确立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责任区具体范围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公布。
二、明确市容环卫责任区概念
《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的区域。
三、确定市容环卫责任人
《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下同)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二)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由管理单位负责;(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金融服务网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负责;(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其所有人为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导致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对市容环卫责任区也有相关规定, 主、次道路两侧沿街市容环卫责任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是: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牙石(无路牙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的区域。
四、提出市容环卫责任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为:(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污水、污迹和其他废弃物等;(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外观整洁、标志清晰、功能完好;(五)按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委托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承担责任区的具体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内容,但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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