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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21 15:40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规定,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的权责,特签订本授权委托书。

     一、委托范围

     受委托组织负责其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不含城市管理、道路交通、消防和特种设备等另有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项)。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受委托组织有权对委托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受委托组织有权对委托范围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3.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受委托组织有权对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要求如下: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2.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不含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受委托组织调查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委托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涉及的法律依据如有最新规定的,委托事项依据最新规定的内容执行。

  (四)应委托机关要求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三、法律责任

  1.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责任、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等。

  2.委托机关应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组织在实施委托执法中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施行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所造成的全部后果及责任由受委托组织承担。

  5.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为时应符合法定程序,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以委托机关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等。否则,委托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机关委托其行使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及责任由受委托组织承担。

  7.受委托组织不能严格履行职责或者无能力履行职责时,委托机关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委托。

  8.受委托组织执行《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派驻执法和委托执法工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四、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025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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