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无锡中隆轩贸易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时间:2025-01-06 09:5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5-00099 生成日期 2025-01-06 公开日期 2025-01-06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3号

无锡中隆轩贸易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4月20日关于张涛的股东设立登记及监事备案。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3月4日,该公司股东、监事张涛认为该公司2016年4月20日的设立登记及监事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6.11.03-2016.11.03)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张涛本人提供了2024年3月4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园区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证明。

  张涛投诉当日,我局对张涛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上的经办人及其他股东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行审撤受〔2024〕第6号《受理通知书》。2024年3月6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17年7月11日、2018年7月5日、2019年7月2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2020年1月7日因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4年3月18日,我局将本案线索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进行笔迹鉴定,11月25日被退回。2024年12月12日,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4年12月1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4]文鉴字第262号),鉴定意见显示“张涛”笔迹非本人书写。

  综上所述,结合张涛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6年4月20日的设立登记及监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你公司2016年4月20日准予设立登记档案中《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6年4月20日关于张涛的股东设立登记及监事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规划协调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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