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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锡新吴行复第4号

发布时间:2024-12-16 14:39      来源: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申请人:祁某。

  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28号科技商务中心16楼。

  负责人:孙昊,该局局长。

  申请人祁某对被申请人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214工认〔2023〕28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关于主动脉夹层B型的认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7日收到申请材料,经材料补正后,审查决定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中关于主动脉夹层B型的认定,对此重新进行工伤鉴定。

  申请人称:对于主动脉夹层B型病况相关人员解释为,主动脉夹层(以下简称夹层)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若需予以认定,则职工当时应直接主动脉破裂,需要紧急抢救。本人不认可。一般夹层临床表现为:突然剧烈的胸痛或上背痛,常被描述为撕裂的感觉,会延伸到颈部或背部,突发严重胃疼、失去意识气短与卒中类似的症状包括突发视力问题、说话困难,以及身体一侧无力或失去活动能力(瘫痪),一侧手臂或大腿的脉搏比另一侧弱,腿痛等症状。于受伤之日前本人胸背从未疼痛或以上其他情况,自从背部被高空重物坠落砸中后,胸口持续性疼痛。经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鹅湖分院、无锡市人民医院检查后确定为夹层。我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苏0214工认〔2023〕28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1份;2.2023年9月10日就医时的病历复印件1份;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本案情况的简介。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无锡某公司塑料车间职工,2023年8月29日下午1点左右在上班时不慎被堆放的原料砸伤,送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鹅湖分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颈部扭伤,胸部挫伤,肋骨骨折,皮肤挫伤。被申请人审查材料后于同日受理。工伤认定程序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诊疗资料,其被诊断为主动脉夹层B型、高血压2级、颈部扭伤、胸部挫伤、肋骨骨折、皮肤挫伤、多发伤、胸痛。其中高血压申请人已放弃认定申请。因无法判断胸痛、主动脉夹层B型的诊断结果是否与申请人陈述的2023年8月29日受伤具有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委托医疗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经鉴定,医疗专家组认为主动脉夹层B型的诊断结果系自身疾病导致,与其2023年8月29日外伤不存在因果关系,胸痛不能排除因果关系。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中的颈部扭伤、胸部挫伤、肋骨骨折、皮肤挫伤、多发伤、胸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的情形,决定认定为工伤。主动脉夹层B型的诊断结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二、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理由。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专业鉴定机构或者聘请3名至5名相关医疗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作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本案中,医疗专家小组已经明确申请人主动脉夹层B型的诊断结果系自身疾病所致,与其所称的2023年8月29日受外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动脉夹层B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其他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被申请人已予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部分认定工伤、部分不予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证明自己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苏0214工认〔2023〕28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邮寄凭证、邮件查询记录、送达回执复印件1组;2.《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1份;3.无锡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5.《锡山人民医院鹅湖分院疾病证明单》《锡山人民医院鹅湖分院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无锡市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超声心动图检查报告、出院记录复印件1组;6.《8月份员工出勤登记表》复印件1份;7.范某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8.《放弃声明》复印件1份;9.对申请人的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10.医疗鉴定材料接收单、医疗鉴定书复印件1组;11.无锡市新吴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单复印件1份;12.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

  经查,申请人系无锡某公司员工。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称 “2023年8月29日13时|下午1时左右,申请人在无锡某公司上班时不慎被堆放的原料砸伤,无锡某公司遂将申请人送至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鹅湖分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颈部扭伤,胸部挫伤,肋骨骨折,皮肤挫伤”。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诊疗资料,其被诊断为主动脉夹层B型、高血压2级、颈部扭伤、胸部挫伤、肋骨骨折、皮肤挫伤、多发伤、胸痛。其中高血压申请人已于2023年10月23日放弃认定申请。因难以确定申请人“主动脉夹层B型、胸痛”的诊断是否与2023年8月29日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委托了医疗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医疗专家鉴定小组于2023年10月24日出具《医疗鉴定书》,结论为:“申请人的主动脉夹层B型与2023-08-29受伤无关,其胸痛在主动脉夹层发生时可发生,不能排除由2023-08-29砸伤后的软组织损伤所致”。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214工认〔2023〕28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申请人经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鹅湖分院、无锡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颈部扭伤、胸部挫伤、肋骨骨折、皮肤挫伤、多发伤、胸痛。申请人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申请人经无锡市人民医院诊断的主动脉夹层B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于2023年11月8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审查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申请内容同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表示无意见,已通过复议答复书反馈。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专业鉴定机构或者聘请3名至5名相关医疗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作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本案中,申请人称于2023年8月29日下午1点左右在上班时不慎被堆放的原料砸伤,送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鹅湖分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颈部扭伤,胸部挫伤,肋骨骨折,皮肤挫伤。同年9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确定申请人伤情是否与申请人2023年8月29日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委托医疗专家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 “……申请人的主动脉夹层B型与2023年-08-29受伤无关……”。故申请人提出关于主动脉夹层B型的工伤认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于同日受理,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214工认〔2023〕28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的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214工认〔2023〕28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关于主动脉夹层B型的认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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