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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锡新吴行复第1号

发布时间:2024-12-16 14:30      来源: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旺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17号。

  负责人:焦柯寒,该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谢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锡新旺信复〔2023〕200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收到初步申请材料,经审查同年1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锡新旺信复〔2023〕200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违法并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纠正未依法载明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限期公开52092054.74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详细情况。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10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旺庄街道应支付高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52092054.74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详细情况,收到其答复后,答复内容违法:1.没有依法载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什么信息违法;2.事实不清逻辑错误,申请人2023年10月3日寄送的,怎么可能2023年6月28日已经作出答复;3. 锡新旺信复〔2023〕93号答复书并没有征地补偿款的使用详细情况。

  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或复印件)予以佐证:

  1.《旺庄街道信息公开申请书》1份;2. 锡新旺信复〔2023〕200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1份;3.申请人身份证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其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中申请公开“52092054.74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详细情况”,与其在2023年6月申请公开的“旺庄街道应支付高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52092054.74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使用详细情况及相关凭证”,内容重复。答复人已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锡新旺信复〔2023〕93号),因此申请人2023年10月3日提出的申请属于重复申请,答复人告知其不予重复处理,符合《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此外,针对答复人2023年6月28日作出的《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锡新旺信复〔2023〕93号),申请人申请了行政复议,新吴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锡新吴行复第80号),并且之后申请人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二、答复人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答复人2023年10月7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并于10月30日作出《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答复程序合法,请区政府依法决定维持答复。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或复印件)予以佐证:

  1.《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6月)、身份证、快递信封、锡新旺信复〔2023〕93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1组;2.《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锡新吴行复第80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1组;3. 《旺庄街道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10月)、身份证、快递信封、锡新旺信复〔2023〕200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EMS妥投记录1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年10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高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示的2022年专项核查报告中记载了高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收旺庄街道办事处52092054.74元征地补偿费,申请书面公开52092054.74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详细情况”,被申请人2023年10月4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0年30日被申请人作出《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查,您提交的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锡新旺信复〔2023〕93号)。根据《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同年11月1日邮寄送达。

  另查明,申请人在2023年6月4日曾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高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示的2022年专项核查报告中记载了高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收旺庄街道办事处52092054.74元征地补偿费,申请书面公开52092054.74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使用详细情况及相关凭证”,2023年6月28日作出《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锡新旺信复〔2023〕93号),答复申请人“…关于土地款支出使用情况及相关凭证,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并向新吴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8月22日新吴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锡新吴行复第80号),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第4页第8行载 明“该征地补偿费的支出使用情况信息不存在…” ,第6页第7至9行载明“…《核资报表》也显示该笔52092054.74元款项仅为应收账款,被申请人实际尚未支付给高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6月4日、10月3日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均包含对‘2022年专项核查报告中应收款项52092054.74元征地补偿费使用详细情况’信息公开申请,因被申请人对前一次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锡新旺信复〔2023〕93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案涉征地补偿费使用详细情况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再次提出该项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根据《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上,被申请人2023年10月30日作出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答复,同年11月1日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锡新旺信复〔2023〕200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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