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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锡新吴行复第158号

发布时间:2024-12-16 10:30      来源: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28号。

  负责人:吴治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谢某某不服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对无锡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申请查处、监督事项依法查处监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告知书,告知其已将无锡市农业农村局转交的查处申请交办给某街道办,经了解,某街道办2023年10月17日进行了书面答复送达,我机关认为某街道办答复内容并无不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有查处监督职责,将自己的职责义务交办给旺庄街道,明显不作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不依法逐项逐笔公开2023年一季度财务明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街道办也是不作为。某合作社没有回复申请人提出的建议,明显不作为,街道办没有依法查处,又是不作为。申请人提出的另一查处事项,关于某合作社至今不依法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监督的请求,某街道办没有查处监督亦没有进行答复。综上,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查处监督职责,请求依法审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或复印件)予以佐证:

  1. 《查处、监督申请书(合作社2023年一季度核实、答复)》(以下简称“《查处、监督申请书》”)1份;2. 《某股份经济合作社2023年一季度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核实申请书》1份; 3. 《关于谢某某核实申请的答复》1份; 4.《告知书》1份;5.身份证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查处、监督申请书》处理行为程序合法。2023年8月24日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向被申请人转送谢某某的《查处、监督申请书》,申请事项:一、确认某合作社关于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核实申请书的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限期纠正并公开;二、确认某合作社对于申请人2023年5月4日寄送的建议书没有依法处理和回复违法,责令限期回复。被申请人2023年8月28日向某街道办发出《交办函》,将申请人的该申请转至某街道办进行调查处理。某街道办于2023年10月17日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谢某某三份<查处、责令申请书>的情况说明》,说明某街道办已于2023年10月17日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对某街道办提供的书面答复以及某合作社2023年度一季度财务信息公示照片和2023年一季度户户通平台公示资料进行核实后,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告知书》,认为某街道办已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书面答复,且答复内容并无不妥,后送达申请人。因相关法律法规等未对被申请人履行查处、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职责的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限未超过60日,属于合理期限,符合行政机关履责的一般期限要求。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查处、监督申请书》处理行为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查处监督的相关事项交办给某街道办,某街道办进行调查核实后而作出的书面答复内容具体明晰。被申请人针对某街道办提交的书面答复进行核实后,作出2023年10月20日《告知书》,认为某街道办所作答复并无不妥,依法履行了被申请人的相应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无锡市农业农村局转送的《查处、监督申请书》后,交办给某街道办进行调查处理。据某街道办向某合作社核实,某合作社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曾在某社区公示栏予以张贴公示,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明细是会计上通用的报表形式,基本能够准确反映一个经济组织的财务现状。至于申请人所要求的公示各科目的具体交易明细、发票、凭证、政策依据等信息,现行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并无规定,合作社及其监事会必须予以公示。某街道办根据目前现有材料及调查核实情况,不足以证实某合作社关于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核实申请书的答复存在违法的情况。关于寄送的建议书属于建议事项,应由某合作社集体商议是否采纳。申请人可以直接咨询某合作社,并提供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某街道办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谢某某三份<查处、责令申请书>的情况说明》、2023年一季度财务信息公示照片、2023年一季度户户通平台公示资料,被申请人针对某街道办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后,作出2023年10月20日《告知书》,认为某街道办所作答复并无不妥,依法履行了被申请人的相应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或复印件)

  予以佐证:

  1.《无锡市农业农村局转送单》1份;2. 《查处、监督申请书》《某股份经济合作社2023年一季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核实申请书》《查处、监督申请书》(建议书)、《财务公开建议书》1组;3.《交办函》1份;4.《关于谢某某三份<查处、责令申请书>的情况说明》1份;5.2023年一季度财务信息公示照片以及户户通平台公示资料1组;6.《告知书》及邮寄凭证1组。

  经审理查明,某合作社监事会于2023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某股份经济合作社2023年一季度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核实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某合作社公示的2023年一季度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不合法,财务表是复印件,没有会计签字,不合法,公示期间有报刊遮挡,不合法。本次报表只有公开各科目的累计数(期末数),不合法,请依法监督,向申请人逐项逐笔公开各科目财务收支明细。1.请依法对负债表中的64787004.12元应收款事项予以书面说明(包括向谁收款什么款项,为何未收回,什么时候收回,产生这笔款项的协议或凭证等相关信息)。2.请书面公开负债表中应付款具体明细(包括支付对象,什么用途,依据,收付款凭证等相关信息);3.请书面公开银行存款的相关信息。4.请公开1393105.12元未分配收益入账的原因及依据等相关信息,只有分配了才能在收益中减去,既然未分配,就不能在收益中减去应分配数,请说明原因及依据。5.请公开收支明细表438.60元补助款详细情况(包括类别,对象、收支凭证等)。6.请书面公开3002.00元支出的具体明细(包括支出类别,对象、收支凭证等)。7.请书面公开34000.00元干部报酬的名单,报酬的标准、政策依据、收支凭证、理事会决议等相关信息。8.请书面公开27800.00元固定及其他人员报酬的名单、类别、凭证等详细信息。9.请书面公开2,006.00元办公费用的具体信息(包括发票、凭证等)。10.请向申请人公开一季度财务报表原件。也可以在复印件上加盖合作社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无误后公开。11.以上财务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开,相关凭证可以用复印件加盖合作社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无误后公开”。

  申请人还向某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提交《财务公开建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某合作社在2023年4月份公示一季度财务报表、2022年专项核查报等活动中,存在采用报刊遮挡财务公示表行为,不利于群众观看,不合法,请依法整改。合作社2013年成立以来,未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不合法。主要表现在没有设置自己的、固定的财务公示栏,没有公布财务公示的地点、日期、天数等相关事项;建议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设立自己的固定的专门公示栏,请同时公开按季度、年度定期公开的日期、天数等相关事项;建议在今后的财务公示期间,不要悬挂张贴报刊。建议在今后的财务公开活动中,要依法逐项逐笔公开各科目财务明细,必须逐项逐单公开,因为每个成员对于合作社使用的每一笔钱、每一分钱,都有知情权、监督权,所以必须逐项逐笔公开”。

  某合作社于2023年5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谢某某核实申请的答复》,主要内容为:“本合作社于2023年5月5日收到您提交的《2021年决算核实申请书》《2022年决算核实申请书》《某股份经济合作社2023年一季度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核实申请书》及《财务公开建议书》。本合作社经过调查核实,现对以上核实申请书依次答复。对于您在《某股份经济合作社2023年一季度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核实申请书》中提出的核实申请,答复如下:一、本合作社已按规定公示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并无法律依据要求必须公开报告原件;二、无法律要求合作社在公示财务报表的同时,还需逐笔公开各科目明细,因此本合作社无法逐项逐笔公开财务报表中各科目明细。且合作社发生的每笔收支均已在‘无锡市村(社区)三务公开’平台公开,若有疑问可通过手机微信扫码登录该平台查看”。

  2023年8月20日申请人向无锡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查处监督申请,同年8月24日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向被申请人作出《转送单》,把申请人的相关查处监督材料转送被申请人处理。与本案有关的《查处、监督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确认某合作社关于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核实申请书的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限期纠正不依法公开2023年一季度财务明细情况等违法违纪行为,责令限期公开2023年一季度财务明细。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寄送了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核实申请书,质疑其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相关请求事项如下:1.请依法对负债表中的64787004.12元应收款事项予以书面说明(包括向谁收款,什么款项,为何未收回,什么时候收回,产生这笔款项的协议或凭证等相关信息)。2.请书面公开负债表中应付款具体明细(包括支付对象,什么用途,依据,收付款凭证等相关信息)。4.请公开1393105.12元未分配收益入账的原因及依据等相关信息,只有分配了才能在收益中减去,既然未分配,就不能在收益中减去应分配数,请说明原因及依据。5.请公开收支明细表438.60元补助款详细情况(包括类别,对象、收支凭证等)。6.请书面公开3002.00元支出的具体明细(包括支出类别,对象、收支凭证等)。7.请书面公开34000.00元干部报酬的名单,报酬的标准、政策依据、收支凭证、理事会决议等相关信息。8.请书面公开27800.00元固定及其他人员报酬的名单、类别、凭证等详细信息。9.请书面公开2006.00元办公费用的具体信息(包括发票、凭证等)。10.请向申请人公开一季度财务报表原件。也可以在复印件上加盖合作社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无误后公开。11、以上财务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开,相关凭证可以用复印件加盖合作社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无误后公开。申请人于2023年6月初收到答复,答复称:本合作社已按规定公开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无法律要求合作社在公示财务报表的同时,还需逐笔公开各科目明细。其明知手机户户通已无法登录查看,却要求申请人用手机查看,即使可以查看,也不符合上墙公示的规定和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方式。申请人认为,其答复明显违反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2011)13号文件精神。在此同时,请上级机关依法解决申请人手机无法登录户户通平台的问题。”

  与本案有关的《查处、监督申请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申请人2023年5月4日向某合作社寄送了财务公开建议书,因合作社2013年成立以来,未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不合法。主要表现在没有设置自己的、固定财务公示栏,没有公布财务公示的地点、日期、天数等相关事项。建议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设立自己固定的专门公示栏;建议在今后的财务公示期间不要悬挂张贴报刊;建议财务公开活动中,要依法逐项逐笔公开各科目财务明细,必须逐项逐笔公开,保障成员的监督权、知情权。合作社没有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没有回复申请人,构成不作为,请依法查处监督。”

  被申请人把查处监督事项交办给某街道办处理,《交办函》主要内容为:“2023年8月24日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向我局转送两份谢某某的《查处、监督申请书》,申请事项一、确认某合作社关于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核实申请书的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限期纠正不依法公开2023年一季度财务明细情况等违法违纪行为,责令限期公开2023年一季度财务明细。申请事项二,确认某股份合作社对于申请人2023年5月4日寄送的建议书没有依法处理和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限期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限期回复申请人。现我机关将该申请转你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请你单位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并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后,请将书面答复及相应材料复印件提交我机关”。

  某街道办收到《交办函》及相关材料后,进行了核实,《无锡市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支明细表》《无锡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张贴于某社区公示栏,编报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三务公开”平台中可见2023年1月、2月、3月的上期资金余额、当月资金收入、当月资金支出、当月资金结余等内容。2023年10月17日某街道办作出《关于谢某某查处、监督申请书的答复》,主要内容为:“据向某合作社核实,某合作社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曾在某社区公示栏予以张贴公示,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明细表是会计上通用的报表形式,基本能够准确地反映一个经济组织的财务现状。至于您所要求的公示各科目的具体交易明细、发票、凭证、政策依据等信息,现行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并无规定,合作社及其监事会必须予以公示。根据目前现有材料及调查核实情况,不足以证实某合作社关于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核实申请书的答复存在违法的情况。关于您寄送的建议书属于建议事项,应由某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商议是否采纳。您可以直接咨询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陈某某,或者咨询监事会主席龚某某”。

  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我机关将你的申请交办给某街道办调查处理。经了解某街道办于2023年10月17日对你的《查处、监督申请书》进行了书面答复并向你送达,我机关认为某街道办答复内容并无不妥。特此告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财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三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八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第十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第十二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公开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进行核实,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

  本案中,申请人向某合作社监事会提出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核实申请,申请核实应收款、应付款、未分配收益、补助款、支出、人员报酬、办公费用的详细信息及凭证。某合作社答复“一、本合作社已按规定公示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并无法律依据要求必须公开报告原件;二、无法律要求合作社在公示财务报表的同时,还需逐笔公开各科目明细,因此本合作社无法逐项逐笔公开财务报表中各科目明细。且合作社发生的每笔收支均已在‘无锡市村(社区)三务公开’平台公开,若有疑问可通过手机微信扫码登录该平台查看”,未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针对性核实、解释,且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后未予以公布,处理不当。某街道办未对某合作社存在的上述问题予以纠正,被申请人作出认可某街道办答复内容的告知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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