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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锡新吴行复第148号

发布时间:2024-12-16 09:52      来源: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申请人:尹某某。

  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138号-1。

  负责人:包旭东,该局局长。

  申请人尹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锡新市监信依复〔2023〕第24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后决定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锡新市监信依复〔2023〕第24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责令限期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无某水果休闲食品店销售日本核辐射区日本食品,受理工单号132021400 2023080320637926,现依法申请信息公开,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原产地证,被申请人告知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不予以公开。申请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购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以下简称《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申请人有权知道所购买投诉产品的合格证,而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得该信息;应当依据《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应当予以公开。《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公开给申请人。可见,“入境检验检疫证书”“报关单”和“原产地证”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应当公开。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申请事项。

  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 (锡新市监信依复〔2023〕第24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之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通过“新吴区人民政府”网站“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栏目的“依申请公开”入口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提交身份证照片等材料。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锡新市监信依复(2023)第24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此答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并非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的制作主体,无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为其投诉的无某水果休闲食品店销售日本进口食品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原产地。经核实进口食品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系进口方海关出具的文书,原产地(实际应理解为“原产地证”)为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并交给进口方海关的凭证,上述材料均非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认为《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是公开的基础和前提。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该条规定看,根据政府信息来源不同,分别确定了政府信息制作机关、保存机关、最初获取机关为公开义务主体。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首先坚持“谁制作谁公开”原则,由制作机关承担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工作,即只要政府信息是由某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无论其是否通过获取的方式为另一行政机关保存,仍旧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为同时掌握某一政府信息的两个甚至多个行政机关都公开政府信息,会增加社会成本,浪费社会资源,而由制作机关作为公开义务主体,有助于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把握政府信息属性,避免因属性不明导致泄密并节约社会成本。对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排除其中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即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只有权公开其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非由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因此被申请人根据《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第24号《信息公开复书》,告知不予公开并无任何不当。三、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其在无锡某水果休闲食品店购买的香橙味棉花糖为我国禁止进口的日本核辐射区食品。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同年8月7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中获取了涉案食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产地证明,以上资料均作为案卷证据存入执法案卷。根据《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申请人就同一投诉举报,提出多个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完全是在浪费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第2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自己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 《依申请公开信件》、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组;2. (锡新市监信依复〔2023〕第24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锡新市监信依复〔2023〕第24号)电子邮件投递成功截图打印件1份;4.《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组。

  经查,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所需环境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投诉举报无某水果休闲食品店销售日本核辐射区日本食品,受理工单号1320214002023080467996258,现依法申请信息公开,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原产地”;所需环境信息的用途“因生活消费需要”;所需环境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纸面,电子邮件”;获取信息的方式“邮寄,快递,电子邮件”。申请人提交身份证照片。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件》,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锡新市监信依复〔2023〕第24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您申请公开的上述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原产地,非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将(锡新市监信依复〔2023〕第24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发送至申请人邮箱,发送状态显示“投递成功”。

  本机关认为,根据《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进口食品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系进口方海关出具的文书、原产地证为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并交给进口方海关的凭证。被申请人并非上述材料的制作机关,被申请人作出(锡新市监信依复〔2023〕第24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答复“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告知理由,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获取被举报产品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原产地证,作为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首先坚持“谁制作谁公开”原则,由制作机关承担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工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虽然不是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但是案涉申请公开内容并非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不是该信息公开的主体。

  关于程序方面,根据《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锡新市监信依复〔2023〕第24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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