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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4-02619 | 生成日期 | 2024-11-04 | 公开日期 | 2024-11-04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新吴区城市管理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无锡市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
当事人无锡市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12日22时20分将无锡映月(无锡南)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产生的工程渣土运输至无锡市锡山区鹅湖荡口鹅湖路131号进行处置,共1车次。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